国际审计比较 | 埃及国家审计

2023.04.19

国家背景

埃及,全称“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北非、中东和伊斯兰世界的地区性大国、非洲第三大经济体,按名义GDP计算,是全球第35大经济体;按购买力平价计算,则是全球第21大经济体;国土面积1,001,449平方千米,有着独特的地缘位置,在陆路上连接亚非两洲,在海路上透过苏伊士运河及红海连接了地中海及印度洋。

埃及是第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阿拉伯和非洲国家,近年来双方高层互动频繁。埃及也是最早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20161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埃及时双方达成共识,中埃经贸方面的务实合作驶入快车道;20194月,塞西总统参加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

目前,中国已成为埃及最大的贸易伙伴。2021年中国与埃及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为人民币1291亿元;截至2020年底,中国对埃及的投资存量超过75亿美元,在工业、能源、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为当地创造了近3万个就业岗位。


法律依据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古埃及,早在奴隶制时代,就有了宫廷审计机构及政府审计。审计人员以“听证”(Alldt)的方式,对掌管国家财物和赋税的官吏进行考核,成为具有审计性质的经济监督工作。

现代埃及于1942817日颁布了1942年第52号法律,将会计部建立为独立的公共财政控制机构。此后,管理该机构的法律相继出台,机构名称从会计司修正为审计司。此外,根据第129/1964号法律,被重新命名为中央审计组织(Central Auditing Organization 简称 CAO),作为政府的单独监督机构。随后分别颁布了44/1965号法律与31/1975号法律,规范了中央审计组织与人民议会关系的法律等。

1988629日,时任埃及总统穆巴拉克签署发布了144/1988号法律Law of Central Auditing Organization。该法规定废除129/1964号、44/1965号和31/1975号法律,以及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规定。

1998611日,颁布了157/1998号法律,修订了144/1988号法律的一些规定。该法律规定,CAO是一个具有公共法人资格的独立法人,从属于共和国总统,主要目的是实现对国家、公共实体和该法律中提到的任何其他机构的资金控制。与此同时,继续协助人民议会执行监督国家资金和其他公众人士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资金的任务。


审计机构

中央审计组织(CAO)由主席、两名副主席和专业成员组成。由董事会建立CAO的组织结构,确定部门和工作人员单位,这些单位将由CAO主席的决议来说明。CAO主席根据共和国总统的命令任命,任期4年,可在到期后续任。CAO主席不得被解除职务,他的辞职必须得到共和国总统的法令接受,对CAO主席的指控和审判应符合部长审判的法律规定。CAO副主席根据共和国总统的命令任命。CAO主席监督中央审计组织的行政、财务和专业活动及雇员,在两位副主席的协助下,发布CAO工作的必要决议。

CAO主席在缺席或离任的情况下,由最高级别的副主席接替他。他们不得从事私人事业、商业、工业、金融或其他与其职能相抵触或损害其应有独立性的业务,他们还被禁止购买或租用任何国家财产,向国家租赁、出售或交换其财产,以及在与公共部门和任何其他审计对象打交道时获得任何特权。但这种禁令不适用于在普遍适用的规则内进行的交易。


审计制度

埃及的《公司法》和《资本市场法》要求除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须编制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埃及内政部也是审计准则制定者,并于2008年发布了第166/2008号决定,通过了埃及审计审查和其他鉴证服务准则(ESAROAS),该准则与2015年版的《国际审计准则》(ISA)保持一致。

在财务控制领域,CAO对上述部门的控制包括审计其决算表、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表,以确保他们能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正确、公正地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也包括对记账错误和违反法律与制度等问题的揭露,以及标准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处理不同会计事项的合理性等事项的审查。

在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及业绩评价领域,CAO要对公共基金进行经济、效益和有效性审计;在其权限范围内,监督和评价服务和生产领域中各单位的业绩;为各单位和各项活动的评价报告中以揭示的缺点或不足编写详细报告;参照投资计划所确定的估计成本、预计时间表,审查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查和评价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国外银行签订的贷款的赠款协议,并对所欠外债进行评价;审查供应品、消费品、其他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变动,并将它们同前期有关数据相比较;审查国民消费、储蓄、国民收入的变动,查明这些变化是否符合计划;审查不同经济部门经济平衡计划的完成情况,查明妨碍计划执行及预定目标完成的瓶颈领域;审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在财务违纪处理决定的法律控制领域,CAO应在其权限范围内,检查和审计各工作单位对其成员的财务违纪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以确保对违纪问题采取措施,查清责任者,对负责官员进行纪律处分。上述决定连同有关文件应在公布之后30天之内提交给CAOCAO主席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30天内决定是否有必要在记录法庭上控告罪犯,并要求公布财务违纪处理决定的管理部门复查该决定,同时CAO主席有权反对纪律当局公布的处分决定或判决并提出上诉。

在国有机构、国有公司或国有银行投资额小于其资本25%的非国有公司的控制领域,国有单位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周之内,应将其报送给CAO,它也必须在CAO提出对其投资的非国有公司的有关报表或其他资料进行审计的要求之后两星期内将他们送交CAOCAO在收到上述材料两个月之内,写出相关的报告,并送交该国有单位和有关主管当局。



参考文献:

[1]叶陈刚, 张立娟, 王孜. 国家审计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审计评论, 2016(1):9.

[2]徐中华. 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比较. 审计文摘, 2007(9):1.

[3]程莹, 欧阳华生. 政府审计透明度评价体系构建与国际比较. 审计研究, 2010(3):7.

[4]萧英达, 张继勋, 刘志远. 国际比较审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0.

[5]李文. 国际上审计体制五种领导模式.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01(3):40-40.



文: 顾喆瑜